辽宁旺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旺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辽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锦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7102民初8号
原告:辽宁旺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南兴路兴安佳苑第1幢1单元10号。
法定代表人:裴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五段15号。
负责人:刘树本,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春,男,该分公司管道工。
被告:辽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五段15号。
法定代表人:张继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春,男,该公司锦州分公司管道工。
原告辽宁旺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被告辽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辽宁旺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旺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旺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7.73元,减半收取计2828.87元,由原告辽宁旺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艳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    婧
书 记 员 王柏楠(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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