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1民初6850号
原告:重庆环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玉澜路205号327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84HY47。
法定代表人:陶伯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47年9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男,汉族,1973年6月26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911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韬,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州三峡平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4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63471738U。
法定代表人:杨大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7年8月24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重庆环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三峡平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环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环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环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冉籍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