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环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环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杨大卫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1民初6850号
原告:重庆环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玉澜路205号327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84HY47。
法定代表人:陶伯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47年9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男,汉族,1973年6月26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911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韬,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州三峡平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4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63471738U。
法定代表人:杨大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7年8月24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重庆环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三峡平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环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环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环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冉籍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