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民初10139号
原告:重庆环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玉澜路205号327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84HY47。
法定代表人:陶伯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大生(特别授权)员工,男,194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中建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枋湖北二路889号8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575744317。
法定代表人:曾平。
原告重庆环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四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环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环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环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66元,减半收取373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家慧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