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民初10126号之二
原告:重庆环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玉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84HY47。
法定代表人:陶伯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大生,男,194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予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新区)南山路****1806信用代码915001012036971352。
法定代表人:王臣。
原告重庆环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予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环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环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环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05元,减半收取4452.5元,保全费3120元,由原告重庆环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东
审 判 员 沈 鹏
审 判 员 句志荣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牟芯玉
书 记 员 董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