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01执保531号
申请人重庆环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01执保4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及查封了担保物。现申请人重庆环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撤诉,故申请人重庆环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作出的(2020)渝0101财保152号裁定书准予解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环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重庆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92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张春梅所有的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学军
书记员 吴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