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环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环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渝0101民初10140号
原告重庆环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环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大生,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签订《沥青混凝土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货物,并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开具了发票,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14万元,尚欠92815元未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支付货款11281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原告(乙方)与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甲方)签订《沥青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暂定总价(含增值税)292500元。合同履行期限自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交货地点为中铁九局万州新田还房建设四标段现场。双方特别约定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结算完成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30日内,甲方按当月业主向其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比例,同比例向乙方支付货款,最高支付比例不得高于当月货款结算金额的90%,剩余10%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无息支付。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3个月的付款宽限期。本合同质保期6个月,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截止2017年1月7日,原告共计向被告供货价值232815元,被告于2017年支付原告12万元,被告于2018年2月12日委托重庆三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万元,尚欠92815元未支付。
一、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环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货款92815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环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78元,由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负担1060元,由原告负担2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句志荣
法官助理 白 杰 书 记 员 冉籍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