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环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双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235民初5084号
原告重庆市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双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环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原告重庆市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38.00元,减半收取1269.00元,由原告重庆市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 长***
人民陪审员   但家政人民陪审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