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烨国际建工有限公司

***、**国际建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1民初10179号
申请人:***,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申请人:**国际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梅山市仁寿县怀仁街道书院路二段332号1幢1幢3层1号。
法定代表人:龙雪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李战,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国际建工有限公司、李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国际建工有限公司、李战在银行存款人民币368144.66元,并由申请人提供其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保险金额:人民币368144.66元整)。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国际建工有限公司、李战在银行存款人民币368144.66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丽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