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烨国际建工有限公司

那曲县天路建材有限公司、**国际建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602民初992号
原告:那曲县天路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码:91542421MA6T1C3T92。
法定代表人:熊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四川明炬(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四川明炬(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际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码:915114210560792727。
法定代表人:龙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那曲县天路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国际建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那曲县天路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那曲县天路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那曲县天路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98.86元,减半收取计2,099.43元,由原告那曲县天路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普布次仁
审判员 仁青拉姆
审判员 德庆卓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次仁央宗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