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823执1747号
申请人河南翊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太行中路**院。
法定代表人:樊学熙,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琦,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何海军,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南翊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海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经双方协商,申请人河南翊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何海军给付执行款80900元;于2019年12月10日前给付40000元;余款40900元于2020年5月10日前付清,视为本案了结。若被执行人何海军逾期未支付,则按原判决继续执行未履行的本金及利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823执17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索小生
审判员 常丽君
审判员 宋彩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佳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