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翊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翊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民辖终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翊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太行中路1号院。
法定代表人:樊学熙,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上诉人河南翊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翊诚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9民初71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翊诚建设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一般合同纠纷,且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可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或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或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答辩称,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虽约定有管辖法院,但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为无效约定。因涉案工程位于新蔡县,故新蔡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焦作市晟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通建筑公司)作为承包方与分包方**签订《新蔡县月亮湾城中村改造项目第4合同段劳务大清包合同》,将其承建的部分土建及安装工程,交由**施工,并约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起诉解决。2017年4月,晟通建筑公司变更为翊诚建设公司。现被上诉人**依据该合同,起诉请求翊诚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工程保证金等费用,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当,本院予以维持。因涉案工程地点位于河南省境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新蔡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双方签订的劳务大清包合同中关于本案管辖法院的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翊诚建设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卫国
审判员  王巧莉
审判员  时 锐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英豪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