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翊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翊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焦作天成佳惠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802执198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翊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法定代表人:樊学熙,经理。
被执行人:焦作天成佳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法定代表人:康国全,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南翊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作天成佳惠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后,于2019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焦作天成佳惠置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7日、2019年10月28日、2019年12月1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焦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查通知,经查焦作天成佳惠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本院向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丰收路支行发出协查通知,经查焦作天成佳惠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理财产品;本院向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协查通知,经查询焦作天成佳惠置业有限公司无投保记录。2019年12月13日本院依法将焦作天成佳惠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截至2019年12月13日,申请执行标的775939元,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本案已立案超过三个月,因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相应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志猛
审判员  周荣应
审判员  杜春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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