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翊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焦作市兴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翊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822民初554号

原告

原告:焦作市兴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清化镇街道办事处小中里村北。

法定代表人:高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保金,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

被告:河南翊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太行中路。

法定代表人:樊学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庆,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混凝土款17209.8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翊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焦作市兴宏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7209.8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15元,由被告河南翊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鲁自力

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路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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