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翊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翊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29民初7153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6月3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河南翊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9191748XE。
法定代表人:樊学熙,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焦作市解放区太行中路1号院。
原告**诉被告河南翊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诉称:1、支付原告工程款935720元;2、返还原告交付给被告的工程保证金240000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份原焦作市晟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新蔡县月亮湾城中村改造项目第4合同段劳务大清包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找到原告让原告找工人为其到场施工,被告向原告收取工程保证金240000元,原告如期完工,经结算被告仍欠原告935720元工程款,为此提起诉讼。判如所请。
被告河南翊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核查本案事实,《新蔡县月亮湾城中村改造项目》第19条第4款规定“本合同履行中有争议,双方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起诉解决”。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的规定,该案件应属专属管辖,应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案件中工程为新蔡县月亮湾城中村改造项目,在新蔡县境内,故应属由新蔡县人民法院管辖。针对被告河南翊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合同中约定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但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故对被告河南翊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案件移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河南翊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状副本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洪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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