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22执14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兴宏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博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482.8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四庆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侯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