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04民初1420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温县。
原告:***,男,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永,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河南天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王晓旭,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河南翊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太行中路1号院。
法定代表人:樊学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王晓旭、被告河南翊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10元,减半收取19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德意
人民陪审员 陈 萍
人民陪审员 陈香芝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