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25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0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碧水湾小区52-111。

法定代表人:陶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26日向因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224235.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尚有工程质保金224235.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尚有的工程质保金224235.7元提取至旌德县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旌德支行开户账号17×××83上。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贺国元

二〇二一年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