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民初1659号
原告:南京华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响晴,北京市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必能宝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华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必能宝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南京华苏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华苏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必能宝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华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南京华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晔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