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康瑞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省康瑞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5民初4188号
原告**,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委托代理人陈彦名,重庆市梁平区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西外莲花湖红星国际广场一期A、B区第1-2幢21层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MA62XEHM6M。
委托代理人王毓森,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省**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07.16元,减半收取3553.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汶明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长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