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康瑞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第三人四川省某某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81民初607号
原告:***,女,195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权,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第三人:四川省**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
法定代表人:郎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作君,四川鼎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四川省**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