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81民初607号
原告:***,女,195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权,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第三人:四川省**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
法定代表人:郎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作君,四川鼎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四川省**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