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铁投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赣铁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02民初2753号
原告:江西赣铁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塘山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790181306.
法定代表人:徐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志强、邹咪(实习),江西华邦(赣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花路4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776330。
法定代表人:刘扬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明月,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江西赣铁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份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赣铁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2元,减半收取159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蔡文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洁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