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铁投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赣铁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7101执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赣铁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徐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宇驰,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曹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西赣铁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沪7101民初25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货款人民币1,650,048.64元。本院立案后,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和多次约谈被执行人进行财产事项申报和问询等形式,发现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仅有少量存款及部分车辆,无证券、房产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因有困难,无法一次性付清所有款项。在本院的主持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情形下,达成了分四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按月支付赔偿款项,其中在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在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在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650,000元;在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700,048.6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葛黎明
审 判 员 倪 蕾
审 判 员 何宇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 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