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23民初199号
原告:江西赣铁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经开区管委会便民惠民服务中心综合大楼五楼501-001HTX室(璜溪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7901813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赣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紫阳大道3399号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3709046K。
原告江西赣铁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责任公司的银行存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刘 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