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财保48号
申请人:江西赣铁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塘山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7901813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赣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赣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3709046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西赣铁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交完证据。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为申请人江西赣铁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2276003901142865794。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赣铁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赣铁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彭 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