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121民初3900号
原告: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山一路1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5686830943。
法定代表人:周日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8年2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原告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诉称:原告生产销售灯具材料,被告向原告购买灯具材料,合同订立后原告根据约定向被告配送材料。2020年9月13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52,610元货款未付,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20年10月20日之前将剩余货款还清,逾期未支付则按年利率15.4%向原告支付利息。江西鹰潭余江灯饰有限公司在欠条上盖有公章,但经查询并无该公司的登记信息。原告多次催款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2,610元及逾期利息4,748.64元(以52,6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自2020年10月21日暂计至2021年5月31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生产销售灯具材料。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7月5日被告向原告购买灯具材料,陆续付过货款。2020年9月13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2,610元未付,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20年10月20日之前付清,逾期未付清,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江西鹰潭余江灯饰有限公司在欠条上盖有公章,但经查询并无该公司的登记信息。原告多次催款无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2,610元,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按时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约定承担逾期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52,610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52,61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款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4元,减半收取61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