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03执4272号
申请执行人:***达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万福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70368427。
法定代表人:陈友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103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2155130.1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中秋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谌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