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16253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安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沈牌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580413927A。
法定代表人:冉磊,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全利,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琳,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金丰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六路泰然科技园213栋二层2D-211J。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417037X。
法定代表人:黎若霏,经理。
被申请人:沈阳市汇金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152-15号4-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MA102H9J9P。
法定代表人:史振和,经理。
被申请人:凌源市富隆珍珠岩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牛营子乡小北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2097017211H。
法定代表人:李小英,经理。
被申请人:南昌市合鑫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蒋巷镇河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332910078N。
法定代表人:穆海锋,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千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武阳镇武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314756791T。
法定代表人:骆旭东,经理。
被申请人: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东滨江新区鸿翔江誉5号楼1-15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MA382PME34。
法定代表人:刘锋,经理。
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安邦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金丰利实业有限公司、沈阳市汇金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凌源市富隆珍珠岩有限公司、南昌市合鑫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千泰建材有限公司、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临沂市罗庄区安邦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金丰利实业有限公司、沈阳市汇金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凌源市富隆珍珠岩有限公司、南昌市合鑫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千泰建材有限公司、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金丰利实业有限公司、沈阳市汇金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凌源市富隆珍珠岩有限公司、南昌市合鑫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千泰建材有限公司、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安邦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付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