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民辖终7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闽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袁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圣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桂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圣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1民初74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将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涉诉案件移交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本企业在提供了与海航集团关联性证据的基础上,本案应适用指定管辖,即海航集团及其关联企业200万元以上被诉案件,应移送至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查明,常熟市圣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称于2017年6月22日变更为圣峰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涉工程地点位于常熟市,属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关于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以该公司系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企业,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经本院核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丹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裴国强
书记员江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