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581民初7411号
原告圣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被告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20)苏0581民初74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被告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2020)苏05民辖终7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峰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健、被告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圣峰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关于原告主张的质保金工程款4137900.32元,按照合同约定,应在2020年1月14日前支付,被告未支付,故原告主张自2020年1月15日起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计算的标准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涉案工程款应付期限为2020年1月14日,原告起诉之日为2020年6月16日,未超过六个月行使期限,故对原告要求确认案涉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圣峰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137900.32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案件款账户);
二、确认原告圣峰建设有限公司在4137900.32元范围内对被告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常熟市×××(3-05#))地块&ldquo常客隆广场”商业和住宅用房工程(标一)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圣峰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52元,由被告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19952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焕
书记员 赵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