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峰建设有限公司

1654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与圣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民终1654号
上诉人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圣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1民初7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904元,减半收取19952元,由上诉人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沈军芳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