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9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568-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国明通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环宇路11号2幢。
法定代表人:**美,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国明通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3民初4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缴费通知,上诉人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上诉人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