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茌平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523执227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林州市东岗镇岩峰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陈付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523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被执行人主动交纳149297.4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鲁1523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伟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