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福伦德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福伦德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凯利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28506号
原告:重庆福伦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迎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935056143。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凯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银翔新城银翔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305253527M。
法定代表人:吴丹。
被告:重庆凯利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银翔新城银翔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YQ6HU9H。
法定代表人:吴丹。
原告重庆福伦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凯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凯利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原告发出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收到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并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视为原告自动放弃诉讼请求。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福伦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丽容
书 记 员  何西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