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执596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福伦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迎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935056143。
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菜园村北汽**工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30500837XU。
法定代表人:张**,执行董事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福伦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7民初97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福伦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金额为85602元及利息。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举证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公积金、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和房屋土地,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理财产品等财产。上述财产银行存款和房屋因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被查封和冻结,本案为轮候查封和轮候冻结,故意本院无法处置。
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网格员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及收入情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收入、应收债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性权益。
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完毕,因此本次执行到位标的为0元。
本院依法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荣,叶小荣对此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执行笔录、调查笔录、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小冬
审判员胡兵
审判员张安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侯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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