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1民初4426号之二
原告:南京欧利特金属型材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77048337Y,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集中区步月路11号。
法定代表人:严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天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福伦德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935056143,住所地在重庆市南岸区迎春路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欧利特金属型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福伦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欧利特金属型材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欧利特金属型材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欧利特金属型材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358元,保全费420元,合计778元,由原告南京欧利特金属型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飚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