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民终39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硕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道启明路818号19幢1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奕,北京天驰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八百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大成东路1599号北街9-17号(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珂珂,浙江海泰(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上诉人浙江硕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八百里商贸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23)浙0213民初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硕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硕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硕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14元,减半收取2407元,由上诉人浙江硕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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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