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硕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市奉化**矸瓦筒厂、浙江硕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13民初3562号 原告:宁波市奉化**矸瓦筒厂。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3MA2934QW3U。 经营者:***,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茗****碶5组3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奉化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硕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道启明路818号19幢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42179716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波市奉化**矸瓦筒厂与被告浙江硕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宁波市奉化**矸瓦筒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向本院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市奉化**矸瓦筒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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