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硕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紫安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浙江硕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06民初7692号
原告:宁波紫安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嵩山路1382号1幢1382号-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硕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启明路818号19幢12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紫安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硕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紫安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硕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紫安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紫安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硕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紫安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