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硕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中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硕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民终58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湾头路518号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硕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道启明路818号19幢1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硕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3)浙0205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4年1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3)浙0205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徐京波 审判员*** 审判员何传兵 二○二四年二月二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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