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83民初3765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鄱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硕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道启明路818号19幢12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奕,北京天驰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硕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8.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O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