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硕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硕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83民初3765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鄱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硕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道启明路818号19幢12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奕,北京天驰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硕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8.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O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