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浙0212民初1090号
原告
台州富张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1023MA2HHN4A9M)。住所地:台州市天台县始丰街道济公大道621号(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沐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浙江硕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42179716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道启明路818号19幢127号。
法定代表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撤诉原因
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再缴纳诉讼费。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台州富张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审判组织
审判员刘丹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王文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