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硕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陈小耍、**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26民初102号 原告:陈小耍,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浙江港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新材料科技城贵驷街道贵安路10号209-84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H8NND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硕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道启明路818号19幢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4217971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浙江硕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陈小耍与被告**、浙江港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浙江硕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小耍于202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港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浙江硕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小耍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小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小耍负担。 审判员**程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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