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硕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台州市至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硕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12民初8860号 原告:台州市至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1004MA2K9WE474),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腾达路699号B-91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硕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42179716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启明路818号19幢1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台州市至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硕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台州市至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6747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被告陈述,原告承接慈溪市匡堰镇数字化社会服务中心项目,负责该项目房屋内所有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包括设备采购及安装、墙面翻新、地面装修、人员劳务等内容。故本案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装修工程位于慈溪市,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慈溪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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