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奕祺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奕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沙县诚丰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427民初841号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奕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南山路2号9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沙县诚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金古园东区J地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沙县。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奕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沙县诚丰电气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沙县诚丰电气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沙县诚丰电气有限公司以与福建奕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沙县诚丰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沙县诚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