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奕祺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奕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沙县诚丰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427执6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奕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5955213XT,汉族,住永安市南山路2号9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沙县诚丰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705186298W,住沙县金古园东区J地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奕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沙县诚丰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闽0427执23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远忠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万道森
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