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481执4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奕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巴溪大道B1幢4楼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5955213XT。
法定代表人:刘映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永安市******民委员会,住所地:永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481ME1015715U。
法定代表人:张璠,主任。
申请执行人福建奕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安市******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双方达成的和解内容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闽0481执4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冬生
审判员 王伟显
审判员 陈兴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艳
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