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奕祺建设有限公司

永安市曹远镇张坊村民委员会、福建奕祺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481执4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奕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巴溪大道B1幢4楼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5955213XT。

法定代表人:刘映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永安市******民委员会,住所地:永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481ME1015715U。

法定代表人:张璠,主任。

申请执行人福建奕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安市******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双方达成的和解内容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闽0481执4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冬生

审判员  王伟显

审判员  陈兴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艳

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