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涵江区誉成贸易有限公司

莆田市涵江区誉成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庄边镇赤溪村村民委员会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03执保178号
申请人:莆田市涵江区誉成贸易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顶厝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MA2XWU5411。
法定代表人:梁珍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双,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更新,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莆田市涵江区庄边镇赤溪村村民委员会,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庄边镇赤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303B243421447。
法定代表人:陈卷疆
申请人莆田市涵江区誉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莆田市涵江区庄边镇赤溪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庄边支行账户90×××78的存款进行冻结,金额以57万元为限。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莆田市涵江区誉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莆田市涵江区庄边镇赤溪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庄边支行账户90×××78的存款,金额以57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370元,由申请人莆田市涵江区誉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金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涵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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