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81民初2381号
原告:辛集市李四脚手架租赁处,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辛集镇撒马营村。
经营者:**彬,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力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安区东大街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男,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市桥东区。
原告辛集市李四脚手架租赁处与被告***力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辛集市李四脚手架租赁处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自身原因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辛集市李四脚手架租赁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7元,减半收取计638.5元,由辛集市李四脚手架租赁处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