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惠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惠水县兴惠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731民初1393号
原告:***,男,1981年9月8日生,汉族,住瓮安县。
被告:**海,男,1978年5月7日生,汉族,住惠水县。
被告:惠水县兴惠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水县涟江街道建设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741111808W;
法定代表人:但秀祥,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惠水县好***人民政府,住所地,惠水县好***三都村;
法定代表人:罗吉祥,系该镇镇长。
原告***诉被告***、惠水县兴惠建筑有限公司、惠水县好***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