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111执保1020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11民初857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的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了被申请人贵州兴惠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相应银行账户,冻结限额119163.69元。
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 青
书记员 罗梦雅